2008年3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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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撞了人车主为何要赔
法官:他吃亏在一没报警二没注销登记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艳芬

  摩托车被偷了,玉环的老胡虽然无奈但没当回事,他既没报警,也没去车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料两个月后,这辆失窃的车子闯了祸,受害人根据车牌索赔到了老胡的头上。虽然老胡喊冤,但在法律上他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只能花一万五买个教训了。
  
  肇事司机半路溜了
  湖北省人小兰在玉环打工。2007年11月19日傍晚5时多,小兰在和老乡骑自行车上夜班的途中发生了意外,一辆两轮摩托车将小兰撞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把小兰扶上车送往一个卫生院,因伤势过重,卫生院医生建议去大医院救治。肇事司机于是又载小兰出了卫生院,但出门就说摩托车坏了要去修一修,让小兰等等。
  小兰信以为真,在路边等着肇事司机回来,然而始终不见人影。小兰最后只得请老乡帮忙叫来亲戚,才得以送自己到医院治疗。
  事后,经鉴定,小兰的伤势为十级伤残。
  肇事者跑了,医疗费用谁来承担?好在小兰记下了肇事摩托车的车牌,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小兰把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老胡告上了法院,要求他赔偿2.8万元的经济损失。
  
  登记车主说自己也是受害人
  被小兰告上法院后,老胡颇感意外和冤枉。老胡说,自己的摩托车在2007年9月3日就失窃了,这个日子是在小兰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两个多月。由于之前他已有两辆摩托车被盗,后来虽然报了案,但都没有结果,所以第三辆摩托被盗后,他就没有再向警方报案,当然也没有去注销车辆登记。
  老胡还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8年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即公交管(1998)181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因此,老胡认为,肇事车可能是他失窃的摩托车,也可能是他人套用了他的车牌。但无论哪种情况,他作为受害人,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不承担责任关键要证明失窃
  此案经玉环县法院的审理调解,小兰和老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老胡赔偿小兰各项损失1.5万元。
  此案的调解结案是在原告对被告谅解和让步的前提下达成的。承办此案的法官李育金说,如果判决,老胡是要被判“全额赔偿”的。依据《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老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他能否证明自己是车辆被盗的“受害人”。但是老胡一无失窃的报警记录,二未去注销登记,仅有同事的证言,是远远不够的。
  李法官说,这类交通事故案件很特殊,很少见,但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来说有警示意义:车辆失窃后应该要预见到可能会产生的麻烦,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失窃报警是补救措施中最重要的,否则车主仍然脱不了干系。